临近2023年末之际,湖南五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新科技)递表上交所主板,这也是近两三个月内首次有新公司发起冲刺。
五新科技是交通基建专用设备与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主要从事两大板块业务,一是路桥施工专用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具体产品包括信息化桥梁构件生产线、整孔梁模板、节段梁模板、墩身模板及盖梁模板、挂篮和栈桥等;二是建筑安全支护一体化服务,主要为模架专业分包及租赁。
据了解,报告期内,五新科技无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兴中科技为持股平台,不实际开展业务,不涉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情形。兴中科技不存在控股股东,也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故公司亦无实际控制人。
天眼查显示,兴中科技全名为怀化市兴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公司主要从事专业技术服务业,目前持有五新科技91.3609%的股份。然而,兴中科技拥有74个股东,也没有实际控制人,最大股东为王祥军,持股11%。
招股书披露,2021年3月,五新科技原董事长王祥军去世,其持有控股股东兴中科技的11.00%股份分别由子女王薪程、于小雅继承。其中,王薪程获得兴中科技8.00%股份,于小雅获得兴中科技3.00%股份。目前,王薪程担任五新科技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五新科技坦言,公司控股股东兴中科技的股权结构分散,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公司无单一穿透股东、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控制公司表决权的比例达到绝对或相对控制地位;公司董事、股东均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存在一致行动、共同控制公司的情形。若公司主要股东未来发生经营理念分歧,则可能产生决策效率降低、治理成本增加等风险。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认为,从公司治理角度,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既不能过于集中,也不能过于分散,过于集中可能存在侵害小股东权益的问题,过于分散则往往容易引发内部利益斗争,或外部投资者与内部某一方股东结合,致使董事会及管理层更迭。总体来看,像五新科技无实控人且股权过于分散问题,的确需要投资者担心上市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
财务数据层面,2020年-2022年及2023年上半年(报告期内),五新科技实现营收分别为9.57亿元、10.42亿元、12.61亿元和7.87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82亿元、1.49亿元、1.80亿元和1.43亿元,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9.79%、36.10%、34.00%和35.74%。
不难看出,报告期内的三个年度,公司营收过往保持持续增长的同时,净利润则陷入停滞。同时,毛利率也持续回落,远未恢复至2020年时刻。
对于毛利率欠佳原因,五新科技介绍,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受生产成本、产品售价、产品结构、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钢材价格和人力成本的上升均导致公司生产成本上升,进而导致毛利率下降;因竞争加剧,销售单价下降,建筑安全支护一体化服务毛利率从37.35%下滑至20.50%。随着路桥施工专用装备行业和建筑安全支护一体化服务行业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若公司未能正确判断下游需求变化,技术实力停滞不前,或未能有效控制产品成本等,将可能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出现波动。
由于所处于交通基建领域,招股书中介绍,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1.53%、77.35%、82.63%和83.26%,销售的集中度较高,客户主要为大型央企、国企施工企业,其业务开展与下游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紧密相关。若未来因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放缓、客户业务需求下降等负面情形影响,将可能对经营情况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
此外,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6.06亿元、7.02亿元、8.38亿元和8.60亿元,占同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2.65%、56.30%、56.81%和51.42%。公司应收款项金额较大,且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较高,如不能及时收回或发生坏账,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值得关注的是,同一时期,五新科技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分别为6903.81万元、9718.57万元、1.24亿元和1.31亿元;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率分别为78.07%、66.22%、42.12%和16.76%(截至2023年10月31日)。
公司还介绍,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主要在2年以内,2年以内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3.60%、78.02%、78.02%和75.05%,占比较高。观察应收账款账龄结构不难发现,五新科技1年和2年内占比都呈现不断下降趋势,2至4年内账龄占比则持续攀升。换言之,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年龄呈现极为不利因素,周期越来越长,坏账风险也越来越大。
在合规层面,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分子公司有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2]SL082号),四川五新存在9处焊接操作工位未配套焊烟净化器,焊烟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2]SL113号),因四川五新喷漆房喷漆作业未按要求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成环责改字〔2023〕ZD023号),四川五新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四川五新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ZD035号),对其处以13.45万元罚款。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4月作出《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县执环罚字[2020]第112号),五新钢模长沙分厂固定源废气排放口排出废气不达标,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5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长长沙县)安监工贸矿山科罚单[2020]csxzk6号),五新钢模长沙分厂(喷涂间油漆渣和喷涂使用过后的油漆罐)的临时存放间内铺设通电线路未采取套管保护,临时存放间内未采取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静电消除等安全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其处以3.2万元的罚款。
2021年6月,四川五新车间4号门外成品堆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因四川五新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重点岗位员工的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刘洪班组的违章作业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双)应急罚[2021]006-1号、(双)应急罚[2021]006-2号、(双)应急罚[2021]006-3号),分别对四川五新、四川五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王维兵、四川五新安全部长李成跃作出如下处罚:1,对四川五新处以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对王维兵处以2.7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对李成跃处以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2月作出“(双)应急罚〔2022〕W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五新提供的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织导则》(GB/T29639-2022)修订,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二氧化碳储罐区和液氧储罐区相关管道无介质名称和流向标志,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被合并处以1.3万元罚款。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交罚决第:ZD0003200号),五恒模架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
由此来看,在报告期内五新科技子公司因环保、安全生产等问题被罚达到8次,被罚总金额达到数十万元。
宋清辉认为,五新科技旗下公司屡屡因为环保及安全生产等问题被罚,而且其中还存在人员伤亡事件,说明公司管理上较为疏忽大意,这种松懈行为已然成为顽疾,一再被罚同样显示出公司未能正视问题,不能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冲刺上市的企业而言,如果旗下公司仍然未能严格落实基本要求,那么未来的风险性与不可控显然是非常巨大的。五新科技应该认真反思,避免再度发生类似情况。”
对于此次上市,五新科技计划募集资金15.16亿元,其中3.84亿元用于智能悬臂造桥机(挂篮)服务能力提升项目、3.25亿元用于模架支撑系统服务能力提升项目、3.07亿元用于智能桥梁构件预制生产线亿元用于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4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港湾财经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