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铁路施工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铁路工程中的推广应用,提升铁路施工技术水平,加强和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是以铁路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施工方法。
铁路工程建设企业级工法(以下简称企业级工法)由施工企业审定和公布;铁路工程建设部级工法(以下简称部级工法)由国家铁路局组织审定和公布;铁路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由国家铁路局在部级工法中优选并向国家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
第五条 部级工法开发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必须满足国家和铁路行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部级工法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七条 铁路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建设中积极开发、应用、推广部级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科技含量,保证施工安全,促进铁路施工技术、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
第八条 部级工法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每项工法只能由一家施工企业申报,且申报的主要完员不得超过5人。申报单位应当是开发应用该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三)工法的关键技术达到铁路行业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经过2项及以上铁路建设工程应用实践,确认具有较好的经济、环保、节能和社会效益;当工法应用工程少于2项时,须在申请表里填写工法成熟可靠性说明;
(七)科技查新报告、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以及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纸质材料统一采用A4纸张,按申报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证明材料原件放正本、复印件放副本)同时提供电子版(U盘)。
第十一条 工法文本编写内容应当齐全完整,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节能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编写要求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成立部级工法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部级工法和推荐参评国家级工法的项目名单。评选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监督管理司,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部级工法评审及国家级工法推荐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申报要求开展,保证评审及推荐的严肃性和科学性。部级工法授予数量一般不超过申报数量的50%,推荐国家级工法数量按部级工法数量的10%控制。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委托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初审组织单位)组织铁路工程建设部级工法初审工作。初审组织单位负责申报受理、申报条件审核、组织专家初审等基础性工作。
第十六条 初审组织单位应当根据申报项目的专业情况选聘部级工法评审专家。专家必须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过一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熟悉工程专业技术,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动态,工程实践经验丰富且专业基础理论坚实,综合素质高。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申报的工法。
(四)经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实践,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实用价值较高,安全性能可靠,应用前景广阔;
(三)专家评审组经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提出初审意见,并提出部级工法及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建议,专家评审组评审中,必要时可请工法开发单位答疑;
(四)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听取专家评审组初审意见,初步确定部级工法及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名单。
第十九条 对初步确定的部级工法,在国家铁路局网站公示7天。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以书面方式提交异议材料,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组织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国家铁路局正式公布结果,对部级工法申报单位颁发部级工法证书。
第二十一条 部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开发企业应加强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保持工法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开发企业对原编工法的主要内容或核心技术作重大创新的,可重新申报新的部级工法。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或其上级单位对部级工法开发积极、推广应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本企业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获得国家级工法、部级工法的,可将其作为本企业的守信行为向有关部门申报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部级工法评审中发现申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予以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部级工法。
评审结果公布后,如发现工法内容存在剽窃、作假等问题的,经查实后撤消其部级工法称号并予以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部级工法,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工程监〔2017〕9号)同时废止。